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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景区经营权的整体出让,出现了政府对景区资源保护和监管缺位的现象,一方面是乱搭乱建,另一方面是谁都可以进入景区景点摆摊设点。我县景区景点整治尽管收到了很好成效,但要从根子上解决,还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或者说建立景区的经营许可制度。
1、支柱产业难以发展壮大。
优先发展旅游业?还是主攻工业?旅游业可以带来巨大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工业投资回报快,附加值高,对财政贡献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点产业的选择问题,关系到政府的产业政策,关系到政府有限资源的配置。从实践层面上,出现了旅游会上强调旅游,工业会上强调工业;从理论层面上,也不能清晰地认识这个问题,把握好产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在支柱产业的培育上,并没有制定鲜明的产业政策,我县的企业难做大,产业难形成支柱。从2006年的统计数据看,全县纳税100万以上的共20家,纳税500万以上的两家,纳税1000万的为零。剔除高速公路建设的一次性税源,今年我县的经济增长后劲不足的劣势,很快凸现了出来。见表一。几项重要指标上的差距体现发展上的差距,发展上的差距让人倍感压力。
表一:2007年1-4月各县经济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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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指标 |
倒一 |
倒二 |
倒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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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收入 |
婺源(20.46%) |
余干(25.01%) |
广丰(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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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收入 |
婺源(10.47%) |
广丰(14.92%) |
弋阳(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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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铅山(4.97%) |
余干(11.47%) |
婺源(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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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以上固定
资产投资 |
上饶县(1.27%) |
婺源(13.30%) |
鄱阳(38.18%) |
二、两点对策
1、建立景区景点的特许经营许可,是我县旅游业提升转型的必然要求
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景区景点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特许经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有,管理权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尤其是其中的国家文物、森林及其他自然保护区,必须在国家和政府的统一管理下进行保护和利用。所有权和管理权不存在出让问题。旅游业的发展虽然只有依托于自然和人文景观才能进行,但自然、人文景观并不等同于旅游资源,后者是一个纯商业的概念。只有当自然、人文景观放置于旅游市场中时才具有旅游资源的商业属性,由此才可以称之为“旅游作为旅游必然要涵盖自然和人文景观,需要开发和建设,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随意开发和改造,对于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历史遗迹和森林、动物等自然保护区更是如此。其行为必然要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真正进入市场的不是文物、森林公园等资源本身,而是依托于此而从事的商业行为,亦即“旅游市场行为”。因此,所谓旅游 “经营权”的转让,其实只是依托于之上进行旅游经营活动的权利,而并非本身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转让。2、门票权不能转让。门票体现政府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管理保护,门票权不能被当成经营权的一部分交给企业。比如说:政府和企业签协议,允许企业从门票中获得收益,收费由政府相关人员收,收完后政府留5块,给企业25块。这个跟企业来收费,给政府交5块,这两种方式是不一样的。经济效益是一样,管理权益不一样的。前者才体现了政府的门票权。” 3、按规定程序报批。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无证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结合到我县的旅游业的实际,当前应尽快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对新增的景区景点开发及时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二是对已签订开发协议的景区景点,运用法律、行政、市场三种手段来进行清理与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