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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一)
义务教育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的奠基工程,肯定会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到2000年基本实施“双基”目标,(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为期完成了向世界的庄严承诺,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这期间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隐忧。
关键词 义务教育 成就 失误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链条上重要的基本性的一个环节,历来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强制性地要求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也称为强迫教育、勉强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
这里的“义务”一词,其含义有①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②国家有设较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③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康影响的义务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一大特征。
1986年通过我国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国的义务教育从此走上了法制的轨道,我国普及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在校学生共存18760.76 万人,约占全日制普通大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84.1%,办好义务教育,特别是办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实践义务教育是国家对人民的责任,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政府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大力提交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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