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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关于明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招收本科班学员学历的通知 文章副标题:
  【作者:|来源:|点击次数:|添加时间:2007-4-25 10:06:18|添加到收藏夹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劳动厅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赣组通[1994]24号

赣宣字[1994]24号

赣人薪字[1994]5号

赣劳薪[1994]21号

赣党校字[1994]9号

关于明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

招收本科班学员学历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局,各大厂、矿企业,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中共中央党校根据中发[1983]14号、[1984]28号文件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的指示精神,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成立函授学院。我省根据中央党校[1987]7号文件的规定,经省委赣秘[1987]25号文批复,于一九八七年三月成立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江西分院,并在各地、市党校设立学区。从一九八七年起,连续招收大专班;经省委赣秘[1991]19号文批复,从1991年起,连续招收本科班,第一届本科生于去年底毕业。为了解决本科学员的学历和待遇问题,根据中发[1983]14号、[1985]24号、[1990]15号文件精神、中央党校[1989]111号文件规定和省委领导关于在我省开办本科班的批示,经三月二十八日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招收本科班学员的学历问题,应予以承认”。(赣办秘抄字[1994]26号)。现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招收的本科班学员,按照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取得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者,均享受与国民教育成人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的待遇。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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