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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劳动厅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赣组通[1990]128号
赣宣字[1990]70号
赣人薪字[1990]5号
赣劳薪[1990]22号
赣党校字[1990]29号
关于明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
招收大专班学员学历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局,各大厂、矿企业,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中共中央党校根据中发[1983]14号、[1984]28号文件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的指示精神,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成立函授学院。我省根据中央党校[1987]7号文件的规定,经省委赣秘[1987]25号文批复,于一九八七年三月成立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江西分院,并在各地、市党校设立学区。从一九八七年起,已连续四年并将继续招收大专班学员。为了解决学员的学历和待遇问题,根据中发[1983]14号、[1985]24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党校发[1989]111号文件规定,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招收大专班学员的学历问题,应予承认”。现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招收的学员,按照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取得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者,均享受与成人国民教育大专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的待遇。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劳动厅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