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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中共中央党校创办函授学院的有关文件(摘要2) 文章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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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创办函授学院的有关文件(摘要2)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4]5号)

  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2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基础上,各级党校可举办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短期班次。党校函授教育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化教学改革,控制规模,加强管理,保证办学质量。

中共中央[1995]11号文件

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八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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